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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地产开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高层120元/m2。
  以上标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发项目投资成本变化适时调整。
  第八条 开发项目资本金根据建设进度分阶段解控,具体解控进度和标准为:
  (一)工程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解控30%;
  (二)工程主体完成总层数的一半后,解控40%;
  (三)工程主体结构完工验收合格后,解控20%;
  (四)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解控10%。
  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开发项目,可在工程基础完工后、银行确定的贷款发放时间前一个月内申请解控资本金的90%。项目竣工验收后,解控资本金的10%。但开发企业应提供获得银行贷款或授信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解控的资本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挪用资本金一经发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在纠正前,停止其后资本金的解控。
  第十条 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开发项目,应将主要贷款银行作为资本金专户存储银行。其他开发项目资本金的专户存储银行由开发企业自行选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本金数额后,开发企业将监管资金存入选定银行,与银行签定《开发项目资本金监控协议》。除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开发项目外,由开户银行出具资本金缴存证明和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控通知解控监管资金的承诺;不能承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存储银行。违反承诺解控资本金的,主管部门取消其监管资格。
  《开发项目资本金监控协议》、资本金缴存证明、资本金解控通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本金缴存、审查手续。审查完成后,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签署的审查意见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办理资本金缴存、审查手续,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使用监控资本金,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进度完成证明;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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