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泸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秩序,建立房地产开发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是投入开发项目的非债务性资金。开发项目资本金包含开发企业已获得并未作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用于开发建设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 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审管理,各县(含授权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审核管理。
第五条 开发企业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资本金必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5%及以上。
第六条 开发项目资本金采取专户存储、定期解控方式进行监管。资本金按项目进行审定,分期开发的分期审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方应具有相应开发项目资本金。
第七条 开发项目资本金扣除土地使用权,分别按以下标准缴存:
(一)多层60元/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