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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

  (二)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社会捐助活动。从2006年起,结合“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于每年的11月在全市范围内有组织地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采取鼓励、引导和动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捐一天的经济收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至少捐一天利润的办法,建立慈善基金较为稳定的增长机制。
  (三)建立“企业冠名慈善基金”,动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将捐款存入慈善专户,每年运用捐款利息并按捐赠者意愿设立单项救助基金,定期或定向救助城乡贫困群体,营造和谐泸州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慈善基金管理的“阳光操作”制度,慈善机构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示善款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切实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五)审计部门对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每半年向社会公示一次。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各种借用慈善募捐活动进行非法筹资的违法行为。
  (六)认真搞好慈善组织自身建设。慈善机构是面向社会接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并帮扶社会弱势群体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慈善组织的自身建设直接影响到慈善事业的发展。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慈善救助网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度。搞好慈善队伍建设,广泛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大力发展慈善义工队伍,积极推进慈善工作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促进慈善志愿服务快速有序发展。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精神,捐赠人可凭“捐款专用票据”到税务关系所属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前扣除登记。对于企业和个人捐赠的大宗物品,由慈善机构与税务、质监、物价等部门联合检验评估,按评估价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五、建立捐赠激励机制,激发公众的捐赠热情
  大力弘扬扶贫济困的慈善精神,不断完善和建立慈善捐赠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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