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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
(泸市府发〔2006〕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慈善事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慈善事业的发展,对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增强公民社会责任,调节利益分配,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团结和组织社会各界投身慈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及四川慈善大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慈善事业的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弘扬扶贫济困的慈善宗旨,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以满足更为广阔的困难群体需求。要坚持慈善为民、服务为本,建立起政府推动、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慈善组织自主运作的工作体制,推动我市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大力宣传慈善文化,增强公民慈善意识
  慈善事业是集健康、时尚、快乐、文明为一体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实现人生价值的一种方式。慈善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实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定期宣传慈善事业。广泛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乡村进行宣传,普及慈善教育,弘扬慈善精神,增强公众的慈善意识,扩大慈善事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在全市营造人人关注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从而促进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
  三、健全慈善捐赠管理办法,规范捐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地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管理工作”,以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民政部门委托,可承担经常性社会捐助有关工作”的规定,全市社会捐助工作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组织捐助职能的其他任何部门、组织或社会团体不得组织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社会捐助活动。各级慈善组织受同级民政部门委托,承担社会慈善捐助活动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事宜。接收款物可由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协商后,统一分配。接收社会捐赠款物要使用专用票据,慈善资金要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结合普法教育,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让社会捐赠活动在法律的范畴内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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