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财政支农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区县验收组对自验结果负责,市级验收组对全市抽查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验收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章 验收评价

  第二十条 市级验收组将根据验收的实际情况对项目区县给予优秀、合格或不合格三种评价。
  第二十一条 被评为合格以上的区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市级项目主管单位规定的时间做好验收准备并报送申请验收资料;
  (二)规章制度健全,文档资料保存完整,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
  (三)严格执行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没有擅自调整项目计划的现象,完成或超额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较好,工程管护制度落实,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
  (四)项目措施得当,项目区农业生产能力明显提高,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
  (五)资金管理规范,拨付及时到位,无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或物资款现象。
  第二十二条 被验收区县同时存在下列情况的,评为不合格;
  (一)未经市级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项目验收准备工作,以致不能按时报送申请验收资料;
  (二)项目投资或建设任务完成不足85%,工程质量差,完好率低于90%;
  (三)不与验收组积极配合,拒绝向验收组提供有关会计原始凭证。
  第二十三条 被验收区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一)未经市级项目主管单位批准,擅自调整项目计划;
  (二)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六章 验收的奖惩

  第二十四条 市级项目主管单位每年对验收合格的区县进行评比,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五条 市级项目主管单位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区县,除要求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收回项目财政资金。
  (一)对于擅自调整项目计划,未按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建设的,收回违规财政资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