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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财政支农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护措施落实、项目产权登记或移交、档案管理等情况。
  第十条 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改善农业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农产品的示范带动作用和促进农民增收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1.项目资金到位、拨付及使用情况。
  2.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情况,执行县级报账制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向被验收项目区县下发验收通知,明确验收的具体时间和要求。
  第十三条 被验收区县在接到验收通知30天内完成自验并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申请验收材料,申请验收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验收报告;
  (二)自验报告;
  (三)财务决算报告;
  (四)区县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五)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被验收区县须将申请验收材料装订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验收工作程序。
  (一)听取被验收单位有关项目完成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档资料,了解项目情况;
  (三)检查项目资金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检查有关财务档案,会计账簿;
  (五)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和项目工程完好率;
  (六)专家评议;
  (七)验收组归纳验收意见;
  (八)与被验收单位交换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验收组完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内容包括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意见和验收评价等。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参与部门总结验收情况,下发验收通报,对于项目完成较好的区县给予表扬,对存在问题的区县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四章 验收组织

  第十七条 市级验收组由项目主管单位牵头组织,成员从市级相关单位专家组中挑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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