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流脑、乙脑、流腮等容易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的防控力度,按照
《条例》的规定,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努力提高疫苗接种率,建立有效免疫屏障。
各区县应制定预防接种劳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要严格按照《四川省省级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范,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提供经费保障,全面组织实施,同时按规定报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范围、鉴定、处理、补偿办法执行,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置工作,及时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
三、落实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要按
《条例》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实施预防接种的工作机制。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教育、财政、广电、公安、计生、交通和物价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卫生部门负责预防接种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疫苗和“冷链”的管理、免疫监测、异常反应处理、预防接种效果考核和相应传染病的调查处理等。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
财政部门按照财权与事权划分的原则和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共同做好免疫规划经费保障工作。区县财政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补助。监管预防接种补助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儿童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制度,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列入对学校的目标管理,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对未办证的适龄儿童督促其到接种点补办接种证、卡,并将接种证复印件归入学生个人健康档案,纳入学籍管理。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培训和健康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