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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6〕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免疫规划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特别是做好重大疫情的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预防接种工作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儿童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切实担负起实施免疫规划的职责。把免疫规划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述职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条例》全面落实,努力使疫苗针对传染病维持在较低的发病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免疫规划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免疫规划的具体责任人。要把免疫规划政策是否落实、服务网络建设是否完善、免疫规划经费是否得到保障、免疫接种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疫苗针对传染病是否得利有效控制、是否预防和防止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等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对各地因预防与控制措施不力,导致免疫规划疫苗针对的麻疹、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发生流行,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完善政策措施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单位不得向受种者收取任何费用。第一类疫苗包括纳入国家和省免疫规划的疫苗,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各区县政府应认真履行《条例》所明确的职责,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一是应按照《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泸委发〔2006〕18号)要求,按政策解决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和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劳务补助。二是取消接种第一类疫苗收费后,要保证补齐基层承担接种任务人员每接种1针不少于3元的劳务报酬。三是负责保证本地实施免疫规划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异常反应处理等工作经费。四是保证冷链系统的维修保养和运转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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