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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十七)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地要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川劳社办[2005]84号),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统筹制度。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社会平均工资的3%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帐户,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支付同等待遇。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按我市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十八)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如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从支付其工资之月起按规定为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中的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九)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切实保障已经融入城市的农民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民工再就业,逐步建立起统筹城乡就业的统一劳动力市场。以人为本,充分重视农民工的生育保障,各地要将用人单位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逐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三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实行输入地属地管理,农民工输入地政府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三十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完善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机制。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农民工居住地学校不得拒绝农民工子女申请入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三十二)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切实落实国家、省关于艾滋病、血吸虫病和结核病等传染病治疗的减免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落实免疫接种补助,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三十三)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坚持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继续完善和推行“政府主管、部门配合、法人负责、社区服务、居民自治、物业协助、综合治理”的运行机制,做到农民工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涉及农民工计划生育的有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做到机构、人员、设备三落实。认真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向农民工发放免费服务卡,推行“一站式”服务和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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