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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十三)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部门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整合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方面的力量,积极引导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坚持便民利民、高效便捷的原则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强和大力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设,以乡镇司法所为基础,构建覆盖全市农村和农民工集中地的法律援助网络。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做到应援尽援。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和专项资金。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介入涉及农民工的法律纠纷,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十四)强化工会等群团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维护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行业、企业工会组建和农民工加入工会工作。各级工会要督促用工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监督网络。充分利用职工教育培训阵地组织农民工参加各种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工会对农民工的帮扶救助作用,建立健全工会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和社团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十五)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要针对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差、流动性大的特点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政策措施;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二十六)尽快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宣传好工伤保险政策,落实全员参保工作。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支付时要明确必要的法律形式,如合同方式等。农民工因工伤亡的,必须依法足额赔付。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坚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的规定,把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颁证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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