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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八)依法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维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监察职责,对违反《女工保护规定》、《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十九)依法维护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作为公民,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在荣誉、待遇、机遇等方面给予农民工与城镇工同等对待。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要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以便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更好地参与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农民工的原籍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及时通知农民工,使他们通过直接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行使民主权利。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要逐步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区、县政府所在地和小城镇要进一步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具体落户办法另行制订。
  (二十一)依法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强制、限制和侵占。
  (二十二)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受理农民工的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告知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对经济困难、无力缴纳仲裁费的农民工要依照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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