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继续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列入对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各区县的街道和乡镇要建立劳动保障所,社区要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并按规定配置人员,落实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劳动保障工作向村级延伸,聘请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形成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社)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办理证件等相关服务。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实现平等就业。加大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加强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四)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要使用劳动部门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要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按照《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使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要责令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赔偿。
(十五)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认真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支付规定,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要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引导农民工自主择业和有序输出。督促企业与农民工集体协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和合理增长。
(十六)加大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查找根源,涉及公共财政的建设项目,在拨付工程款时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限期不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拒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在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十七)安全监管部门、煤矿监察部门和疾病控制部门要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强化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备,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对农民工要进行上岗前、定期、离岗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违反《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农民工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