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对我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行代步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3〕17号 2003年2月21日)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减南宁市摩托车总量、停止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营运的重大决策,巩固和发展“限摩”、“禁摩”成果,进一步遏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行代步车管理的通告》(南府字〔2003〕1号),决定从2003年3月1日起对我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行代步车管理。为确保此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对我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行代步车管理,规范有序地管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整治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非法营运,是“限摩”、“禁摩”工作的又一重要步骤,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对象特殊、情况复杂的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及市公安、交通、市政、残联等有关部门首先要提高,、统一认识,从维护首府社会稳定这一高度来开展工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同时,在工作过程中,要以人为本,重在教育,兼之处罚,有理有节,依法行政,切实担负起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二、各部门职责:
1、市残联负责“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陪护人乘坐证”的登记受理工作,市交通局配合审查、核发证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陪护人乘坐证”经市交通局、市残联共同印制并签章后生效。
2、市交通局在配合市残联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陪护人乘坐证”时,还负责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统一喷印“残疾人代步车不准营运”的警示标识。
3、五城区人民政府及残联负责对本辖区的残疾人车主进行思想教育,动员和组织残疾人车主及时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陪护人乘坐证”、统一喷印“残疾人代步车不准营运”的警示标识。
4、市公安、交通、市政等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行代步车管理的通告)要求,继续加大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非法营运的查禁力度,不断完善查禁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5、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办证、发证等工作的进展情况,为做好此项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