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行代步车管理的通告
(南府字〔2003〕1号 2003年2月21日)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减南宁市摩托车总量,停止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营运的重大决策,巩固和发展“限摩”、“禁摩”成果,进一步遏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首府南宁交通和营运秩序的根本好转,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3年3月1日起,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行代步车管理,特作如下通告。
一、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限于下肢残疾者行走的代步车,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者必须是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者必须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二、现有已经在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发动机排量在50CC(含50CC)以上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能作为代步车,这些车辆使用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止。从2004年1月1日起,发动机排量在50CC(不含50CC)以上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不准上路,所有的代步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发动机排量在50CC(含50CC)以下、无载人座位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残疾人新购买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发动机排量在50CC(含50CC)以下、无载人座位的代步车,必须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现有已经在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发动机排量在50CC(含50CC)以上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使用期限内,允许搭乘陪护人。陪护人乘坐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时必须持有交通、残联部门联合签发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陪护人乘坐证”(以下简称“陪护人乘坐证”),并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的检查。无“陪护人乘坐证”者,不准乘坐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1、办证对象:办理“陪护人乘坐证”者必须系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残疾人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和子女),一人一证。
2、办证手续:办理“陪护人乘坐证”由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残疾人提出书面办证申请,并提供本人残疾人证、户口薄(复印件)和陪护人员2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到市残联登记。经交通部门与残联联合审核后签发“陪护人乘坐证”。办证费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支付。
3、办证时间和使用期限:办理“陪护人乘坐证”的时间从2003年3月1日起至3月30日止,逾期不再受理。此证为一次性免费办理,损坏不予更换,遗失不予补发,使用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