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管理所属的出租汽车,保证文明经营、优质服务;
(四)企业所聘用的驾驶员必须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五)企业必须与所聘用的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六)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每月定期对其聘用的驾驶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和业务培训;
(七)不得将出租汽车承包或交给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营运。
五、其他规定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原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必须经市交通、工商部门审批,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依法重新组建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后,才能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竞买。
(二)为确保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规模化发展和集约化管理,经营权指标均以100个指标为1组出让,参加经营权有偿使用竞买的企业,其竞买经营权数不得低于100个。
(三)本方案实施前的在营出租汽车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车辆的不同状况,确定在营车辆的营运期限(最高不能超过8年),认购与车辆营运期限相适应的经营权,并负责对取得经营权的车辆实行管理,直至全部在营车辆营运期满为止。
(四)本方案实施后新增的出租汽车营运期限一律定为6年,从车辆入户时起计算,营运期满,车辆停止营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牌证,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车辆退出营运市场。正常、因故报废,淘汰或达到营运期限而更新的车辆,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原车经营权继续经营,其营运期限至原车辆的经营权使用期满时止。如该车所属企业依法继续取得经营权,其更新车辆的营运期限可延长至规定的营运期限。
(五)企业通过有偿出让取得经营权后,必须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交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领取经营权证。经营者取得经营权证后,必须在180天内,组织相应运力投入市场,逾期不投放运力的,不投放的部分,经营权由市政府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不再退回。
六、实施步骤和措施
经营权有偿使用工作拟分三个阶段实施,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顺利开展和达到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