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增经营权指标,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
本方案实施后,根据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情况按市区人口每万人25-30辆出租汽车的比例来确定新增指标投放量,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投放营运市场,均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出让。
新投入的经营权指标,均以100个指标为1组,经营权使用期限为10年,受让者必须在取得指标签定协议之日起15天内一次缴清有偿使用费,180天内投入运力运营。
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资质条件
除市政府特许批准新进入我市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外,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具有本市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自主产权的出租汽车达100辆以上;
(三)注册资本符合《
公司法》的规定,并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资金和流动资金;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场所及停车、维护场地;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在其“挂靠”车辆全部营运期满后,不再具备经营资格。
三、经营权优惠定价出让的对象
除市政府特别规定的之外,符合如下条件的公司,可享受政府定价出让经营权指标的优惠政策,经营权使用期限为10年:
(一)公司是由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原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共同出资组成;
(二)参与组建公司的原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在营车辆(挂靠)总数达500辆以上;
(三)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四)执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车辆产权公司所有、公司经营。
优惠定价出让的经营权指标每组为100个,参与组建公司的原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在营车辆(挂靠)总数每达500辆,即可受让100个定价经营权指标。企业通过虚假手段注册登记或取得经营权指标后不实行车辆产权公司所有、公司经营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经营权指标,所缴纳的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四、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管理基本要求
(一)除本方案实施前的在营出租汽车外,其余新增车辆必须是企业的自有车辆,实行车辆产权公司所有、公司经营;
(二)有完善的企业章程和组织机构,有与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和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