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发〔2004〕33号 2004年4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实施方案
我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第一轮有偿使用的期限,从1996年1月1日开始,至2001年12月31日终止(除1997年后新增的部分指标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的批复》(桂政函〔2004〕44号)精神,为加强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逐步淘汰落后的车辆挂靠企业经营模式,推进我市出租汽车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保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经营权的有偿出让方式
(一)原在营车辆的经营权实行定价出让
根据原在营出租汽车报废年限,原在营出租汽车的营运期限最高定为8年,从车辆入户取得行驶证之月起计算。为照顾原在营还未达到报废期限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利益,确保平稳过渡,对在营出租汽车剩余的营运时间,其经营权以月计算,实行定价出让,每月每辆150元,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缴清有偿使用费,即取得营运期剩余月份的经营权。如某出租汽车入户时间为1999年10月,其最高营运期限为1999年10月至2007年10月,若经营权有偿使用从2002年1月实行,其剩余营运期为2007年10月减去2001年12月,剩余70个月,其须交纳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为150元/月×70月=10500元。在营出租汽车营运期满,其经营权有偿使用同时期满,车辆停止营运,退出市场或办理报废手续,经营权由市政府统一收回,通过定价出让或公开招标、拍卖重新投入市场。
(二)到期收回的经营权指标,首期定价出让给本市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以及经市政府批准进入我市经营的国内外企业,以后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出让。
为促进本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加快重组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走集约化经营路子,实行车辆公司所有、公司经营。对在营出租汽车营运期限届满收回的经营权,以100个指标为1组,按每个经营权指标3万元人民币的定价,优惠出让给由本市原出租汽车企业依法组建的、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公司。为推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吸纳国内外资金,引进先进的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经验,本期经营权有偿使用,拟将部分经营权指标按每个6万元人民币定价出让给市政府招商引资到南宁市注册经营出租汽车的上海市农工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香港灏康(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钜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同利企业有限公司(香港)等四家企业,每家企业100个指标。受让者必须在取得指标签定协议之日起15天内一次缴清有偿使用费,180天内办结相关手续,投入运力运营。其余的经营权指标均由政府择期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投入营运市场。经营权使用期限为10年。定价出让的经营权指标一律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