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贯彻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标准的函
(厦建房〔2007〕5号)
厦门市规划局: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通过的《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省条例》)于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在条例的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
(二)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应当予以审查。”
另根据《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为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最低使用面积为30平方米,最多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