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和要求
(一)对超限超载车辆必须一次卸载(分装)到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超限超载车辆或带有超限超载行为的其它违法车辆收费、罚款放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路面执法工作主要由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路管理部门主要查处超限超载情形第(1)~(5)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点查处第(6)项情形,严格按照“五不准”规范执法行为;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分装)到位后须由实施行政处罚部门的执法人员签字始得放行;对已卸载(分装)到位且无二次装载行为的车辆,不准重复卸载(分装)和处罚,否则按公路“三乱”从重查处。
(二)建立治超检测站点。各市、县和高速公路路政部门根据卸载(分装)工作需要,按照“随时增减,可移动,便于卸载(分装)”的原则,主要依托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准的120个交通稽查站点来选定治超站点,报自治区交通厅审定后,由自治区交通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临时设立的卸载(分装)检测点,可以先行操作,并尽快履行报批手续。
(三)超载货物的装卸及保管。车主或司机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卸载或分装,也可以雇人卸载或分装。需提供协助卸载(分装)和保管货物的,其货物装卸、保管收费,按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后必须出具税务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货物卸载或分装后,保管方要与货主签订保管协议书。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分装)车号、时间及卸载(分装)前后载质量和总质量,所载货物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卸载货物的免费保管期限为72小时,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仍不运走的,经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后,执法部门可予以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四)坚持科学检测的原则,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检测车辆超限超载,必须经过称重认定。各检测站点必须配备称重设备卸载或分装场地。考虑称重设备误差等因素,对于称重认定超载5%以内的车辆,不作为超限超载处理。
(五)执法部门收费、罚款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费、罚款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收费、罚款不开票。凡经查实收费、罚款不开票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经济以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