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五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标准吨位的“大吨小标”车辆,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对新车入户严格按标准把好车辆吨位标注关,坚决杜绝“大吨小标”车辆入户。
(3)由市工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经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加大对私自改装车辆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采取联合行动集中治理。各县也要按本方案要求对本地区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也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私自改装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恢复原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查处。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检查货运经营企业建立企业、营运车辆及营业性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同时制定并完善货运从业资质管理的实施细则。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货源地运输企业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规定装载货物的各种行为。
7、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2004年5月至2006年8月,由经委、财政、交通、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1)交通、公安部门要会同经委等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多轴大吨位车的发展与更新,依照国家规定,通过市场规律来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的规模化以及运力和车型结构的调整。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牵头对货运企业及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货运企业及货运代理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流通,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降低运输成本,使车主和业主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