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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车辆公告超过2次的,视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予以撤销,并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资格;对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过2次违法从事超限超载运输的驾驶员,也要进行相应的驾照扣分处罚。交通部门在集中治理期间,对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造成潜在的隐形损害,一律不得收取公路补偿费。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造成明显或者直接损坏的,要按照《公路法》的规定,收取公路赔偿费。公路赔偿费的收取标准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5、交通规费征收
  在国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之前,全市货运机动车辆暂按交通征稽部门原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在国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新政策出台之后,“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按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重新核发的车辆行驶证核定的标准吨位调整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恢复吨位后,如交通征稽部门原核定的吨位计量高于国家实施的强制性标准规定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重新核发的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的,其多征部分规费从2004年7月起按规定抵退;低于的,其少征部分规费不再予以追缴。

  6、源头治理
  (1)从2004年6月10日至12月底,市各级经委、公安、交通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公安厅、交通厅在全区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吨位恢复工作的要求,密切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牌证发放和使用环节上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创造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商公安部、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依据以及相关要求。

  二是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三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有关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办理车辆吨位恢复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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