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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分摊计算方法可参照商住楼操作。

  附件:
本规则部分条文、术语解释

  1、房屋──具有承重支柱,有顶盖(屋面)及围护墙(柱)体,以钢、钢筋混凝土或以钢筋混凝土、砖、石、木等材料建造的作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或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3、架空房屋──一般为底层架空,以柱子作为承重支撑物的房屋。架空部位一般为通道、水域或斜坡,也有在房屋中间层架空的。
  4、假层──指位于自然层以上,层高不是全部为2.20米以上的非正式层。
  5、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6、技术层──通常指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次。
  7、结构转换层──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8、跃层式住宅──套内空间跨越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9、阁楼──指位于自然层内,利用房屋内的上部空间或人字屋架添、加建成可供利用的空间。
  10、地下室──室内地坪±0以下的建筑物称为地下室。
  11、地上层数──即房屋的自然层数,指室内地坪±0.00以上的按楼板结构分层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层数。地上层数用自然数表示。
  12、地下层数──室内地坪±0以下的,其室内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室的层数。地下的层数用负数表示。
  13、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局部性技术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14、柱廊──有顶盖和支柱,供人通行的建筑物,称为有柱走廊,简称柱廊。
  15、骑楼──底层为有柱廊房,廊道上方建为楼房的一部分。一般建于道 、路、街、巷两侧。房屋为用作社会公共道路的有柱廊房,廊上为楼房一部分的临街楼房。
  16、挑廊──指二层以上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结构(如栏杆),有顶盖,无支撑柱的外走廊。
  17、门廊、门斗──建筑物门前有顶盖,有支柱或围护结构的进出通道。门廊、门斗必须具备与房屋相连通,有永久性的、结构牢固的顶盖,支撑顶盖的是柱称为门廊,支撑顶盖的是实体墙称为门斗。
  18、檐廊──在屋檐下有顶盖、有廊台和建筑物相连的用作通道的伸出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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