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用作公共事业、市政建设的建筑物;
5、层高超过2.20米的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以及结构转换层的建筑面积;
6、为多幢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居委会、派出所等公共用房,和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阅览室、托儿所、等经营性用房,以及穿过房屋的通道等,依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参与分摊。
四、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1、产权各方面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本《规则》执行。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3、为整幢大楼服务的多功能综合楼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功能区相关建筑面积比例来进行分摊。
4、其它共有建筑面积应根据其使用功能与服务对象情况进行分摊。
5、斜面结构屋顶下面(如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上部位应同住宅一起参与整幢大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6、地下室车道和专门服务于车位的其它公共走道面积,由地下室各车位按套内面积分摊。地下室功能用房和服务于本功能用房的专用走道,由使用该功能用房的各套(面积)进行分摊。其余各共用部位为各相关套(面积)分摊。
7、核心筒部分和楼梯等纵向共有建筑面积,各功能区均使用时按功能区或层分隔,纳入功能区或层共有建筑面积内;如有功能区封闭时,按功能区使用情况进行分摊。车库层、架空层等参照执行。
8、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通道的建筑面积由各相关层铺位按其套内面积比例分摊。
9、非成套房屋中的厅、箱子间、壁柜、灶间、卫生间等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其建筑面积按部位共同使用的产权人户数平均分摊。
10、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套分摊的具体部位。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不得任意改变使用功能。
五、计算方法
(一)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1、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