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进深或上盖水平投影宽度小于(含等于)0.6米的不封闭阳台。
18、其它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
1、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时,按层高(高度)2.20米以上部位计算面积。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对综合楼商业部分中没有间隔墙的权属单元,以固定界址点为分隔标记。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一、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与确认
1、全幢共有建筑面积是指为整幢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此类共有建筑面积由全幢进行分摊。
2、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是指专为某一功能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此类共有建筑面积应由该功能区进行分摊。
3、层内共有建筑面积:住宅统一分摊;非住宅由于功能不同,由各层各自进行分摊。
4、对于多功能的综合楼或商住楼,首先对本幢楼的共有建筑面积进行认定,决定其分摊层次及归属,为房屋销售合同提供共有建筑面积认定表。
5、综合楼或商住楼,对于房屋与房屋(裙房)之间利用通廊(含架空通廊)相连通的,视作一幢房屋,通廊建筑面积一般视作所属功能区共有面积。
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本幢房屋内的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观光(井)梯、提物井等;
2、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
3、为本幢服务的变电室、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大楼监控室、设备间、值班室以及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等;
4、共有的门厅、大厅、过道、门廊、门斗、走廊、檐廊等;
5、屋顶共有的电梯机房、水箱间、机电设备用房等;
6、共有的室外楼梯;
7、公共建筑物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三、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人防工程;
2、已出售给产权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车棚等;
3、用作公共休憩用的亭、塔,道路旁人行走廊,绿化带场所的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