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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走廊、檐廊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作为围护结构的,视为有维护结构的走廊、檐廊按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围护结构超过上盖投影时,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上盖投影超过围护结构时,按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入户花园、户内花园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 米的房屋。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飘窗、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它材料幕墙,地下室的采光井。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及一些景观建筑设施等。
  5、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挑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6、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7、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通道、街巷通行的(主要通道,边上无人行道),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8、本层无顶盖的阳台、走廊、檐廊、门廊、门斗等。
  9、阁楼层檐口以上用结构层(楼板)全封闭(与阁楼不相连的)视为隔热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10、屋顶防雨的挑檐。
  11、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等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建筑。
  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储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构筑物。
  13、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间、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14、活动房屋、临时房屋和无顶盖或已部分倒塌的房屋。
  15、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16、用作公共休憩的亭、塔,绿化带场所的公共设施,以及为建筑造型而建造,无实用功能的装饰性建筑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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