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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锡房产[2007]59号)


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处):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建设部《房屋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本《规则》下发前已实施面积测绘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不再调整。

  附:《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一、一般规定
  1、房屋面积测算系指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5、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房屋总层数是指室内地坪±0以上层数与室内地坪±0以下层数之和。
  7、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室内地坪±0以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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