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办证手续
20、经营服务行业的企业在申请工商注册时,其经营范围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延伸至其它行业。大力扶持创业阶段的服务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下的服务企业首期出资3万元即可发照,余款按每年50%的比例在两年内全部到位。
21、企业名称依照符合法律规范、申请在先、受理在先和规定范围内同行业名称不得相同的原则核准。对符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范要求,有一定知名度的服务业企业以及来我市投资的企业名称专用权给予保护。
七、市场准入
22、凡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均鼓励和允许国内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
23、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办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到我市投资合作办学;允许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与政府部门或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允许社会力量依托名校兴办民办义务教育或非义务教育教学机构。
24、市场审批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在符合《南宁市商业网点规划》前提下,1000㎡以下(含1000㎡)的小型市场,由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批,报市一级商贸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00㎡以上的专业批发市场,由市一级规划部门会同商贸流通、土地、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城区,举行听证会,联审后,报土地领导小组审定。
25、简化社区服务业审批程序。符合《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民城[1996]4号)规定的社区服务业项目,由城区(县)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后,核发由国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区服务业证书》。社区服务业经营项目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纳入社区服务业行业管理范围,并享受桂民城[1996]4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八、交通管理
26、连锁企业和大、中型专业批发市场用于配送、送货的汽车,其车种、车型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经统一标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按规定时间和道路行驶,从事配送、送货业务。
27、企业和个体自用的货运汽车,其车种、车型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给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