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列入自治区和我市规划的大型物流园区,除经营性用地之外的其他物流企业用地,地价款可以适当给予优惠,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可按标准适当下浮;设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新增用地,土地出让金适当优惠。
9、新办仓储业用地继续实行工业用地价格,物流业、专业批发市场新增用地可参照工业用地价格。
10、在符合城市规划及不变更产权前提下,企业用原有划拨土地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保留其划拨性质。
11、现有服务业企业(除房地产业企业外)用地的土地收益金,从2003年起至2005年,下调15%;由事业单位改制为服务业企业的,从改制时起两年内,其应缴的划拨土地收益金减半收取;经市政府批准,特困企业应缴的出租划拨土地收益金可适当减免;在不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前提下,企业用原划拨土地从事市场、超市、社区便民店经营,头两年减半收取土地收益金。
四、税、费政策
12、旅游资源开发企业以及新办的服务业企业,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桂政发[2001]100号两个文件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两年以上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3、对新办和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及新办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企业,凡符合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5、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服务性商业个体经营,可以享受国办发[2002]57号、财税[2002]208号两个文件以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16、凡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17、经市政府特许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的时段性定点经营的摊点,免收占道费。
18、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对新办企业给予前三年减半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价格管理
19、根据国发[20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通过价格调控,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