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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南府发〔2003〕58号 2003年4月2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规定(暂行)

  为了进一步营造良好环境,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决定》的要求,制定以下规定。
  一、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1、“十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发展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市重点发展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贴息或补助,更多地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投入。

  二、服务业企业改制
  2、在国有服务业企业改组过程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层和企业员工购买产(股)权资金不足的,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国有产(股)权。
  3、鼓励国有服务业企业在按照南府发〔2000〕6号文件改制的同时,积极引进非国有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参股。
  4、国有服务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其原有房产、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实行特事特办政策,向企业倾斜。
  5、学校、医院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条件的机关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经批准改制为独立法人企业的,其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评估后,允许将其中一部分以国有资本金形式注入改制后企业。

  三、土地使用政策
  6、鼓励“退二进三”,调整市区用地结构,提高服务业用地比重。
  7、采用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和租赁等多种方式向服务业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除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服务业企业用地外,经市政府批准,南宁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和从原国有工业企业中剥离出来的物流企业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地且租期在10年以上的,前五年减半收取土地租金;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以适当给予低价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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