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包括:生育政策及再生育条件;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奖励优待政策;其它相关规定。
(三)需要村(居)民了解并监督的计划生育办事程序,包括:再生育申办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申请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其它相关办事程序。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形式包括:
(一)申请再生育村(居)民名单、违法生育处理及执行情况、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奖励优待政策人员名单及落实情况等需要村(居)民直接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当设立固定的、规范的村(居)务公开栏定期予以公开。
(二)相关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和计划生育办事程序,应当在村(居)人口学校或方便群众观瞻的地方设立规范、固定的宣传栏长期公开,同时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品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第五章 章程和公约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居)实际情况制定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是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综合性规范。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二)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双方的权力(权利)和义务;
(三)违反自治章程(公约)应承担的责任;
(四)民主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及其实现的途径。
第十五条 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程序合法。按照民主的程序和原则,集中村(居)民的智慧和力量,制定具体、可行、合理的规范,调动村(居)民参加自治的积极性,自觉自愿地遵守执行。
(二)内容合法。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抵触。
(三)尊重和保护村(居)民的合法权利。包括村(居)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不得随意制定“土政策”,限制村(居)民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