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公约落实情况;
(二)维护村(居)民法定生育权利;
(三)违反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公约)责任的承担;
(四)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及公益金对象的确定;
(五)利用集体资源实施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六)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
(七)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举措;
(八)制订、修改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九)其他计划生育重大事项。
第六条 坚持和完善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居)民代表会议,专题研究计划生育工作,广泛听取和吸纳群众意见,让村(居)民直接参与计划生育管理,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第三章 民主监督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村(居)委会每年应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计划生育工作,由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第八条 民主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村(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和效果;
(二)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三)计划生育事务公开情况;
(四)计划生育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五)村(居)委会成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情况;
(六)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情况;
(七)群众参与程度和满意程度等。
第九条 民主评议结果应作为镇(街道)对村(居)计划生育工作评估的依据,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居)委会主要成员和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
第十条 在平时工作中,应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社区网站等多种形式接受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评议。
第四章 村(居)务公开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需要村(居)民直接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包括:申请再生育村(居)民名单;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奖励优待政策人员名单及落实情况;需要村(居)民直接监督的计划生育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