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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锡人口计生〔2007〕42号)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局,新区社事局:

  为进一步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有效规范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现决定印发实施《无锡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各地在落实执行《工作规范》的过程中要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范》实施方案,深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二是要将实施《工作规范》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和民主法制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相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三是要以《工作规范》为标准,集中精力抓好一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示范村(社区)试点,确保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为全面提高基层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工作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二○○七年八月八日

  无锡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应当在村(居)委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推进和开展的活动,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第二章 民主管理

  第二条 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开展。

  第三条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网络,为村(居)民自治的开展提供组织保证。

  第四条 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应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组织会员带头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五条 以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集体研究、民主讨论决定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计划生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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