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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清洗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车辆清洗站应当符合《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CJJ71-2000)的规定及其他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建设时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建设车辆清洗站和开展车辆清洗服务。
  第八条 车辆清洗站的建(构)筑物及相关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车辆清洗站工程建设竣工后经建设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车辆清洗服务。车辆清洗站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收费标准应当在站内公示。
  第十条 车辆清洗站的洗车污水应经过沉淀、除油等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管道。
  第十一条 严禁从公共绿地、公共厕所和消防栓等公共设施的供水管道盗用水源开展车辆清洗业务。
  第十二条 提倡车辆清洗站安装使用循环水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开展车辆清洗业务。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由规划、建设、工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按照《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车辆清洗站污水溢出污染道路的,由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按照《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车辆清洗站的建(构)物及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按照《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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