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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清洗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清洗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3〕85号 2003年6月1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车辆清洗业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车辆清洗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清洗业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优美、整洁,根据《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车辆清洗站和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车辆清洗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城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车辆清洗业实施监督管理。规划、建设、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对车辆清洗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尘,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第五条 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交通便利,车辆进、出方便,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路口;
  (三)车辆清洗站在满足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可结合垃圾中转站、停车场、加油站等设施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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