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同意施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通知
(锡人口计生[2007]43号)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局、新区社事局,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152号)精神,有效遏制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启用《同意施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以下简称《手术证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必须持有现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手术证明》,方可由具备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对持有《医学诊断意见书》、确因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无需出具《手术证明》。
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登记和查验申请对象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并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出具《手术证明》。
(一)对已婚的申请对象,需登记其身份证及居(暂)住证号码,查验其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现状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医院病历卡。
(二)对未婚但已满20周岁法定婚龄的申请对象,需登记其身份证及居(暂)住证号码,查验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医院病历卡。
(三)对未满20周岁法定婚龄的申请对象,需登记其身份证(户口簿)及居(暂)住证号码,查验其医院病历卡。
三、自通知之日起,《江苏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不再作为引产手术证明,但仍可用于取环、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附件:《同意施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样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