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同一投资者的引资人,一般只认定一人。如投资者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第九条 奖励申领程序
一、奖励申报部门。投入市本级项目的引资奖励,属于引进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资金的由市外经贸局办理,其余外资由市经协办(市招商局)办理;投入县、城区、开发区项目的引资奖励,由县、城区、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二、对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的奖励,按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办理。一个项目只给一次行政奖励。行政奖励只奖励给起主导作用的个人。
三、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待外资实际投入达到注册资本外资额50%以上(含50%),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引资者身份登记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相关奖励申报部门,办理奖励申领手续。也可在外资全部到位后,一次性办理申领手续。
四、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不论人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一人办理。奖励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五、引资者可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六、引资者在引进资金之前,应与项目受益业主就奖金支付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后再签署奖金支付协议。
七、在外资全部到位后一年内引资者须办理完奖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财政支付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以外币比例作为核算奖励的,按兑奖时的汇兑比价折算人民币。
第十条 市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外经贸局、财政局、人事局、监察局、统计局、经协办(招商局)、计委、经委、目标办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引资确认、奖金审定及相关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奖励审定工作会议,审定奖励事项。县、城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开展引资奖励工作。
第十一条 市外经贸局、市经协办(市招商局)两个部门在受理、审查、确认获奖事项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加强对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行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