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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项目受益业主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可用现金或企业股权作价奖励,不超过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5%,可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
  三、政府以及项目受益业主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引资者照章纳税。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奖励标准。对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引进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记功和奖励:引进外资投入高新技术、农业、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的,实际到位外资额10万美元(80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进外资投入工业项目的,实际到位外资额20万美元(160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进外资投入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项目的,实际到位外资额100万美元(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进项目到位外资额达不到以上记功和奖励限额的,给予通报表扬。一年内同一引资者引进的若干个项目到位外资额,累计达到记功和奖励限额以上的,可申报记功和奖励。
  二、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引进外资投入工业、高新技术、农业行业项目的,按其实际投入外资额的05~15%计算奖金;引进外资投入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的,按其实际投入外资额的03~07%计算奖金;引进外资投入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项目的,按其实际投入外资额的01~03%计算奖金。引进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市政府追加2-10万元的奖励。引进属于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的项目;引进我市重点招商项目;引进基础设施、房地产业的项目,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外资总额达500万美元(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引进其它项目,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外资总额达200万美元(1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入县、城区、开发区的项目,该项目实际到位外资总额达到最低限额以后,可申报奖励。
  三、同一引进外资项目,最高引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奖励条件
  一、我市公务人员引进外资,给予记功、奖励和通报表扬(奖励标准见细则)。此外,不得接受项目业主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二、社会引资者引进的外资,实际投入达到注册外资额的50%以上(含50%),可以申请奖励,原则上同一项目一年申请一次。
  第八条 引资者身份认定
  一、认定引资身份管理部门。引资者引进外资投入市本级项目的,属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资金的,到市外经贸局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属其它外资的,到市经协办(市招商局)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引进外资投入县、城区、开发区项目的,到县、城区、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
  二、做好引资者身份认定。引资者在外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前,必须获得由投资者出具并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项目有关资料,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引资身份管理部门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做好引资者身份备案。认定引资身份管理部门必须为引资者做好相应的服务,及时告知引资者办理相关手续。引资者被告知后,逾期不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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