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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发〔2003〕109号 2003年8月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市内外的一切积极因素参与我市的招商引资工作,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促进首府南宁经济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资,是指引进到我市的市外资金。包括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合资、合作、独资,租赁场地、厂房等形式投资我市的市外资金。不包括由市各级财政担保的各类借款以及原有项目增资部分。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分行业项目奖励原则。第一类是工业、高新技术、农业行业项目;第二类是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第三类是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的项目。对以上三类行业项目按不同比例给予奖励。
  二、分级奖励原则。对招商引资有功者,引进外资投入市本级项目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引进外资投入县、城区、开发区项目的,由有关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对引进我市重点招商项目或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外资总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投入县、城区、开发区的项目,市政府也给引资有功者以适当奖励。鼓励项目受益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
  一、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它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市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社会引资者:除我市公务人员以外的其他引进外资的个人、团队、团体或组织。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
  一、政府奖励资金,属于市本级的,市财政将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各县、城区、开发区也要将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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