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最低收购价小麦出入库必须按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调拨出库时,要有调拨出库通知单;拍卖出库时,要有粮食批发市场的出库通知单,并得到直属库的签字确认,方可出库。
第八条 最低收购价小麦出入库必须凭证齐全,及时登记,保证账实相符。驻库监管人员负责对承储企业最低收购价小麦出入库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收购库点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数量必须按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向各监管办事处如实上报进度,日报、五日报须经监管员签字确认逐级上报。
第十条 各监管办事处将根据各库上报的进度,随时检查核实收购数量,确保数量真实,如发现虚报瞒报进度的,可建立委托收储企业立即停拨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最低收购价小麦的验收,监管中心库坚持“入满一仓,验收一仓”的原则。验收的主要内容是:数量、质量、资金使用、入库票据、三簿两卡、专仓牌、粮情管理、储粮安全等。
第十二条 在验收过程中,经整仓综合抽检,如发现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整仓粮食退出最低收购价管理,及时归还农发行贷款,所造成的损失由收购库点全部承担,依程序取消其最低收购价小麦收储库点的资格。
第十三条 最低收购价小麦在监管中心库整仓验收时,由于水分减量除杂等原因造成粮食不足的部分,由收储库点进行补仓,以确保最低收购价小麦数量真实。
第十四条 最低收购价小麦全部验收合格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等规定,由委托收储企业及时与其指定储存库签订《最低收购价小麦储存管理合同》,并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最低收购价小麦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与中央储备粮的库存管理要求一致,承储企业对最低收购价小麦库存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最低收购价小麦保管总账、分仓保管账、粮食检查记录簿、粮食熏蒸登记簿、机械通风作业登记簿、保管员岗位责任制牌等各种账卡必须及时悬挂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