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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最低收购价小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最低收购价小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7]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漯有关单位:
  《漯河市最低收购价小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漯河市最低收购价小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确保最低收购价小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最低收购价小麦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84号)及《最低收购价小麦储存管理暂行办法》(中储粮〔2006〕316号)等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最低收购价小麦是指受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委托,由粮食企业按照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经验收合格后储存管理的小麦,其粮权属国务院。未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动用。
  第三条 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作为最低收购价小麦承储企业和监管中心库,是漯河市最低收购价小麦的管理主体,对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负全责。
  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最低收购价监管任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负责人对当地最低收购价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条 中央储备粮漯河直属库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储存安全、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择优选取收购库点和收储库点。
  第五条 监管中心库要加强对最低收购价小麦的质量监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进行抽检,确保入库小麦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
  第六条 承储企业须建立最低收购价小麦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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