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承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有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市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不列入年度国家审计计划的,交由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承办行政事业单位的市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其提拔、交流、降职、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审计范围、内容
第九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任职期在五年以上的,一般以审计近五年为限;任职期在五年以下的,按实际任职期审计;若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法规事项或重大事项,审计年限不受上述审计时间范围限制,并可延伸审计到有关单位。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六)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七)任期内分管和负责的工程、项目和重大收支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机构承办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给其主管部门下达委托计划,由主管部门组织内审机构或财务人员承办审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