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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内部审计机构承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内部审计机构承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办发〔2003〕92号 2003年9月18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以及《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监督,规范我市内部审计机构承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南宁市内部审计机构承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内部审计机构承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内部审计机构承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以及《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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