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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使用信用监管文书示范文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七、《不良行为记录预告书》、《不良行为记录通知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资质或资格身份及相关工程项目名称,名称应当准确、完整,以营业执照或施工许可证登记名称为准,不涉及具体工程项目的可不填写工程项目名称;

  (二)所在检查时段、检查项目数量、检查类别或方式、具体检查时间;

  (三)不良行为简要描述、当事人资质或资格(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工程总承包、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担保、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及设备生产供应企业等)、应当记入的一个或多个信用项目类别(资质资格、经营管理、安全文明、质量管理、社会责任等)、相应的具体评价档次;

  (四)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名称、条款;

  (五)签收人签名及签收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同一个当事人的多项不良行为被同时发现的,可在同一份文书中记录。

  八、定期通报和交流不良行为记录工作。我局将定期向建设职能机构通报不良行为记录工作情况,并组织建设职能机构开展工作交流,互相沟通信息,共同促进信用监管工作。

  九、信用监管文书示范文本自2007年1月1日起使用。

  十、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示范文本的题头、落款等做相应修改形成相应的信用监管文书,按照本通知要求统一执行。

  附: 信用监管文书示范文本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信用监管文书示范文本

  信用监管文书示范文本之一: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预 告 书

  厦建(  ) [  ]年不良行为预告 [  ]号

  :
  __年__月__日我单位在检查中发现,在           工程项目中你单位\个人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其他技术规范的下列行为:
  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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