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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使用信用监管文书示范文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使用信用监管文书示范文本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建建〔2006〕17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与处理活动,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我局制订了《信用监管文书示范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建筑市场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但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违反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的行为。

  二、关于不良行为评价档次的确定。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和《厦门市建安信用监管具体行为评价档次操作原则与标准(试行)》的规定,具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依据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确定,分为轻微、一般、中等三个档次,分别用P6、P5、P4表示。《厦门市建安信用监管具体行为评价档次操作原则与标准(试行)》未列明的不良行为,比照操作标准中最相类似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确定评价档次。

  三、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处室是不良行为的记录部门(以下简称为建设职能机构)。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提供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是否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四、建设职能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不良行为记录预告书》和《不良行为记录通知书》予以预告和通知。

  五、建设职能机构在《不良行为记录预告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当事人书面说明的,应当发出《不良行为记录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良行为录入“厦门市建安信用监管系统”,由系统自动链接到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予以公示。

  六、当事人收到《不良行为记录预告书》后对不良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职能机构提出书面说明,建设职能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说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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