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7〕92号 2007年7月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有效保护环境,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外,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空调使用场所要安装温度计,随时监测室内空调温度。各商场、超市、宾馆、办公楼要指定专人负责监测和调节空调温度,把执行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空调节能管理。各地技术监督部门要对本地大型空调使用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对能耗高的大型空调提出节能改造措施并监督执行。空调使用单位要加强保养维护,定期清洗,提高空调能效水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新购空调要采购节能环保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