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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府办〔2004〕47号 2004年4月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本部门信息收集、核实报送工作,并且指导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也有责任向本级或上级政府提供信息。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健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落实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喜忧兼报。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全面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为各级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六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服务,以为本级领导服务为重点,并且有义务、有责任做好为上级机关和下级单位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 上下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关系为业务指导关系。上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当适时向下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和信息采用情况,指导下级信息工作业务;下级信息工作部门应按上级工作部门的要求报送信息。

第二章 信息的收集

  第八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要根据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定期研究信息收集计划、报送有关信息。对时效性强的重要信息,可向有关单位发预约通知,有关单位接到预约通知后,应立即派人收集整理,按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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