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整治规范排污口。2007年6月10日前全市所有市控(包括国控、省控)重点废水污染源的污水排放口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安装废水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于省、市环境监控网联网;2007年10月20日前全市所有市控(包括国控、省控)重点废气污染源的废气排污口必须安装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于省、市环境监控网联网。对未按要求安装自动在线监控系统或于省、市环境监控网联网的,一律停产治理。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务求取得明显成效。市政府成立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领导小组下设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供电公司组成的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要逐级建立健全有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给予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惩治力度
各县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停产整顿、列入“黑名单”、直至关闭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