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3日)修改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并建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协调领导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使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规划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饮用水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水质保护实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鼓励清洁生产,削减污水排放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水、公安、海事、渔业、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反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