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和本地区的基准地价,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集体审核,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三)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组织实施。
四、加强地价管理,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已经公布执行基准地价的市、县,在基准地价确定的范围区内,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工业用地需实行出让最低价时,必须根据项目性质、项目投资额、项目科技含量、纳税额等因素确定。其它项目用地如需实行最低价的,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公开协议出让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协议出让结果在本地区土地有形市场,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六、在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过程中,下列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一)涉及属于园林、绿化、环境治理项目、小城镇建设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其它重大建设项目中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因和其它非经营性项目确实不可分割,而不能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项目用地。
(二)属于规划为高科技、工业用途的经营性项目用地确需协议出让的。
(三)属于国有企业改制补办出让手续的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可按原协议出让程序办理手续。
七、在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同时,结合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