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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有关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有关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府发〔2003〕123号 2003年9月2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加强我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局、市计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加强我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自2003年8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外,按协议出让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办理。

  二、统一制定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或城镇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会同计委、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市、县建立的土地有形市场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三、制订协议出让方案,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一)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规划设计条件等,制订协议出让方案。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出让底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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